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‘澳门威斯人官方网站登录’施工沙石惹祸致人骨折 施工方否认现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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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介绍: 本文摘要:施工沙石惹祸致人骨折 施工方否认现场记者 刘志松 刘军旗 实习生 马瑞  事件回放  凌晨回家意外摔伤  近日,卫辉市的张先生向本报反映,5月31日凌晨,他像往常一样料理完餐馆后,骑着电动自行车与同事一道顺行政路往家里赶。

施工沙石惹祸致人骨折 施工方否认现场记者 刘志松 刘军旗 实习生 马瑞  事件回放  凌晨回家意外摔伤  近日,卫辉市的张先生向本报反映,5月31日凌晨,他像往常一样料理完餐馆后,骑着电动自行车与同事一道顺行政路往家里赶。  当他自西向东行至卫辉市图书馆门前时,对面一辆汽车一闪灯光,照得他睁不开眼,看不清路。瞬时,电动自行车一下子撞到路中间堆积的沙石上,造成他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、左肩锁关节脱位。

  与他同行的同事见状,及时报了警。闻讯赶来的家人,将其迅速送到医院治疗。目前,治疗费已经花去一万多元。

  “在道路上施工,施工单位应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,他们应该对我的受伤承担责任。”张先生表示。

  ■记者调查  施工现场未设警示标识  接到报料后,记者先后两次到卫辉市调查。7月1日上午,在卫辉市行政路上,左胳膊缠着绷带的张先生说,当天他就是在这个地方出的事儿,市政公司维修污水管道,水泥面没有凝固,就把部分沙石、水泥块堆积在两旁,防止车辆碾压。

  在卫辉市图书馆门前,东西走向的路面上有新修的痕迹,南北走向的路面也有一段是新修的。附近的商户和居民也表示,市政公司在这里施工一个多月,沙石就堆积在路上,影响他们出行,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。  7月16日,当天出现场的卫辉市交警大队民警告诉记者,5月31日凌晨,接到报警后,他们及时赶到现场并拍照,现场没有见到明显的警示标识,这是一起单方事故。

民警明确表示,当天出事的现场就在卫辉市图书馆的门前,道路中间有水泥面还在保养期,周围是堆积的沙子和水泥块。  受伤的张先生表示,市政公司在施工现场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识,应该承担部分责任。

据知情人透露,卫辉市行政路的该项工程由卫辉市市政公司一名周姓人员负责。  ■市政公司  张先生的事故与市政公司无关  7月1日上午,记者来到卫辉市市政公司,该公司办公室门敞开着,空无一人,二楼经理室大门紧锁,敲门无人应答。

项目部一工作人员向记者提供了周姓负责人的手机号码,拨通后,对方称在卫辉市友谊路南头。  当记者驱车赶到友谊路时,周姓负责人又说临时有急事到新乡了。电话中,他表示市政公司曾经在行政路施工三四十天,但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,也不知道有人摔伤。同时,他还明确表示,施工现场设有安全警示标识。

  随后,记者再次来到市政公司,办公室崔姓主任称,按规定,道理施工现场应该设置安全警示标识,因为以前为此曾经出过事儿。如果对方确实是在市政公司施工现场出的事故,而他们也确实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,该他们承担的责任他们不会推脱。

“等了解具体情况后,再回复你们。”她说。

  7月23日上午,崔主任表示,经过了解,市政公司确实在行政路有过施工,但是完工时间是在5月底之前,即是在张先生5月31日出事故之前,应该与市政公司无关。崔主任认为,伤者家属向公司反映的时间是事发一个月后,而且说的地方前后不一致,时间、地点都不符。

  ■律师说法  未设警示标识为原因之一  在这起事故中,施工方有多大过错,应该承担多大责任?为此,记者采访了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建民。  他表示,按照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25条规定,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通道上挖坑、修缮、安装地下设施等,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  针对此案,尹律师认为,如果卫辉市市政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,是导致张先生骨折的原因之一。  如果双方在赔偿上协商不成,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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